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杭州市区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按照“按供定需、统一标准(市公交系统职工统一准入条件)”原则,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本次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针对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含改制时明确保留其劳动关系的,不含劳务派遣工)按“先进职工、高学历职工、在职夫妻双职工、服务多年职工”四个层面实施配租,具体条件如下:
(一)按“先进职工”类别进行申请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属在杭州市区公交集团从事一线工作的在职职工,与市公交集团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2年,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申请人获得公交集团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十佳员工先进荣誉。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无房,且配租时(以发放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时间为准)不享受市公交集团集体宿舍等居住设施。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二)按“高学历职工”类别进行申请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属在杭州市区公交集团从事一线工作的在职职工,与市公交集团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2年,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在市公交集团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不包括长病假、停薪留职、退养等年限)并获得初级(含)以上专业职称证书。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无房,且配租时(以发放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时间为准)不享受市公交集团集体宿舍等居住设施。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三)按“在职夫妻双职工”类别进行申请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属在杭州市区公交集团从事一线工作的在职职工,与市公交集团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2年,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申请夫妻在市公交集团合计连续工作15年(含)以上(不包括长病假、停薪留职、退养等年限)。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无房,且配租时(以发放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时间为准)不享受公交集团集体宿舍等居住设施。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四)按“服务多年职工”类别进行申请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属在杭州市区公交集团从事一线工作的在职职工,与市公交集团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2年,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申请人在市公交集团连续工作13年(含)以上(不包括长病假、停薪留职、退养等年限)。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无房,且配租时(以发放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时间为准)不享受市公交集团集体宿舍等居住设施。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以上准入条件中的计算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房源情况
本次市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是定向划拨给市城投集团位于拱墅区半山田园地块的房源。具体位置为半山街道田园地块天鹤路与笕丁路交叉口,乘坐135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广济路公交站下车即到。具体的房源座落、数量、面积、户型等详见下一阶段选房公告。
三、租金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2〕13号)文件精神,此次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将参照低收入家庭减免后租金5.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四、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批复的精神,市公交集团将负责系统内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具体工作,市城投集团负责指导。
2014年5月6日—2014年7月5日为本次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资格初审公示后,将本单位申请人档案和公示结果、举报信息登记表及综合评分表等提交市公交集团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复审、排序、公示、选房及配租;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已申请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申请本次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本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前往各单位指定地点(外借人员在原单位领取,集团部室为物业管理部)领取表格和相关材料。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按申请的不同类别)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单位(外借人员回原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汇总初审并按户整理成档(一户一档)。
3.单位初审公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并在各单位厂务公开栏及主要工作场所公示7天,接受员工监督和举报。如有举报,由各单位负责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配租资格,并填报“举报信息登记表”。
4.单位交件。各单位公示结束后,由各单位指定经办人负责将申请材料(一户一档)、公示材料、公示结果、举报信息登记表及综合评分表(一户一表)等提交市公交集团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小组审核。
5.资格复审。市公交集团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各单位报送的综合评分表进行复核并以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汇总填写“杭州市公交系统专项公租房申请家庭情况和评分结果公示表”并在市公交集团内部各单位公开栏及有关网站公示7天,接受员工监督和举报。如有举报,由公交集团监察审计部负责核查举报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审核公示。市公交集团内部公示期结束后,将相关申请、评分、公示等材料连同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申请单位具结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市城投集团,由市城投集团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市公交集团、市城投集团、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内,如有自动放弃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均取消配租资格,后续申请家庭按照排序顺序依次递补。
7.资格备案。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本次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将按照综合评定打分制的方式,以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具体见配租方案)。配租结果将报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六、受理登记
根据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各单位和市公交集团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市公交集团物业分公司开具的无住房设施证明、在规定时间(另行公布)到各单位领取《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进行确认。(领取《受理单》时申请人不得享受任何单位或社会提供给个人的住房设施。享受市公交集团集体宿舍等居住设施的,须同时提交腾退承诺书,否则不予受理)。一户家庭在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中只受理一次,只能领取一张《受理单》,凡重复领取的,将取消其选房资格。受理顺序不影响选房顺序。
七、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根据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顺序即是选房顺序,选房公告将根据市住保房管局统一安排择日发布,选房公告发布后,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指定地点,按选房顺序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后续申请家庭按照排序顺序依次递补。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有效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小)二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八、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杭州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三年内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租赁期截止至法定退休年龄到期日;三年内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的,租赁期截止至劳动合同到期日。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市公交集团和城投集团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三年为一个租赁期,累计不得超过二个租赁期;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九、违规处理
(一)市公交集团对所属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退出机制管理,承租员工在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租赁使用权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专项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公司工作岗位,以及死亡的;
3.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标准租金为10.5元/平方米·月;
2. 有上述第3、4项情形的承租员工,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有上述第1、5、6、7、8项情形的承租员工,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三)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政策法规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hzfc.gov.cn或www.hzfc.com.cn或www.hzfc.cn
十一、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 位 | 办公(受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协调机构) | 朝晖路1号九楼经理办公室 | 85193487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协调机构) | 朝晖路1号六楼物业管理部 | 85190020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 | 朝晖路1号七楼监察审计部 | 85193854 |
杭州公交集团第一汽车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西湖区文三路500号公司经理办公室 | 88860115 |
杭州公交集团第二汽车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艮山东路131号办公楼三楼经理办公室 | 86017331 |
杭州公交集团第三汽车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香积寺路206号综合办公楼四楼经理办公室 | 85379871 |
杭州公交集团电车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拱康路61号行政楼一楼后勤办公室 | 85153390 |
杭州公交集团第五汽车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康华路30-72号经理办公室 | 88999046 |
杭州公交集团第六汽车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枫桦路之江交通换乘中心公司经理办公室 | 85179816 |
杭州白马安达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上城区复兴路106号三楼综合办 | 86081980 |
杭州公交集团场站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河东路153号综合办 | 85134450 |
杭州公交集团石桥修理(运营)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康华路30-72号石桥综合停车场修理公司综合办 | 88995880 |
杭州公交金通汽车修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兴业街29号公司综合办 | 85121772 |
杭州公交集团城西修理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文三路500号公司综合办公室 | 88935761 |
杭州公交集团转塘修理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艮山东路131号办公楼二楼综合办公室 | 86017356 |
杭州公交物业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康华路30-72号石桥综合停车场综合楼5楼经理办公室 | 85131437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杭州市复兴路106号一楼公司综合办 | 86494710 |
杭州市公交物资燃料分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石桥华丰公交停车场公司综合办 | 56870105 |
杭州公交经营发展公司、杭州公交广告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光复路135号一楼经理办公室 | 85105583 |
杭州公交培训中心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白石路1号培训中心综合办 | 56371905 |
杭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受理本单位申请、审核、建档打分) | 下城区康华路30-72号石桥综合停车场综合楼2楼办公室 | 86906059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